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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4日,“滴滴出行”App因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國家網信辦通知應用商店下架,要求滴滴公司依法整改,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一時間,“保護個人信息”成了熱議的話題。
1、個人信息普遍被作為商業(yè)獲客渠道
現實生活中,我們遇到的“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情況幾乎無處不在。比如,買了房子剛交房,今天這個裝修公司明天哪個裝修公司,不停地給你打電話,要給你裝修,要給你做全屋定制;懷孕剛作了孕檢,這個月子中心那個月子中心給你打電話,要給你提供服務。
這是怎么回事呢?這可能就是你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了。這些開發(fā)商,在賣房中獲取客戶信息后,就把業(yè)主的信息賣給其他的如裝修公司,家電公司等。而這些公司就把買來的信息作為一種獲客渠道用于營銷。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但實際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的構成犯罪行。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來看一看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
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已設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首次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納入刑法范疇,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這兩個罪名合并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提高了法定刑。目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罪名。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這個解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這個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作了列舉,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這個司法解釋對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作了規(guī)定,比如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的行蹤軌跡被用于犯罪,或明知他人用于犯罪而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無論信息的數量是多少,都構成犯罪;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行蹤軌跡、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這種可能嚴重影響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的信息,50條以上的構成犯罪;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也構成犯罪;對于提供其他信息,達5000條以上的構成犯罪;另外,在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時,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以上,也構成犯罪。而對于利用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將得到的信息提供或出售,數量或獲利數額達到上面標準一半的,也構成了犯罪。
大家看看這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就知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是很容易構成的。開發(fā)商將賣房中的信息提供給他人2500條以上,或非法所得達到2500元就足以構成犯罪。
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量刑是比較重的。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 以案說法
下面結合我自己辦過的案件,談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
2018年7月,我辦過一個刑事案件,涉及兩個罪名:盜竊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當事人陳某用黑客的手段,破解了別人賬戶的密碼,進入別人賬戶通過高買低買的方式,與自己的賬戶交易,對自己進行利益輸送,構成了盜竊罪。
剛開始,公安機關把偵查重點放在他的盜竊行為上,偵辦案件中,發(fā)現陳某的電腦里還存有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這是怎么回事呢?原來陳某在瀏覽網頁時,發(fā)現了大量的被泄露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是某些網盤比如百度網盤被破解后,信息大量被泄露。這些信息可在網上直接公開地獲取,這些信息包含了姓名、電話、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甚至銀行賬號等。他當時覺得這些信息具體真實,以后可能用得著,就把它們復制后保存在電腦里。之后,他聽說他的朋友想做營銷,就又把這些信息拷入一個U盤,送給他的朋友做“精準營銷”。這些信息的數量很大,有110多萬條。
最后,盜竊罪因為是盜竊未遂,法院只判了一年多,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因涉及數額巨大,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量刑幅度為三至七年,最后他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這起因盜竊罪被帶出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反而被判得重一些。
4、信息雖是稀缺資源,但使用一定要合法
馬云之前說過一句話,“未來最重要的資源不再是石油,而是數據”。數據是信息的表現形式和載體,獲取數據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有用的信息?,F在商家都意識到數據的重要性,他們利用行業(yè)優(yōu)勢地位,利用APP軟件,將公民個人信息作為資源不遺余力地攫取,而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則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
從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個量刑較重的罪名。那怕獲取信息的渠道是合法的,但只要未經被收集者本人同意,對獲取的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同樣也構成犯罪,在量刑標準上與非法獲取或出售信息的數額或金額的標準也是相同的。所以,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不一定要通過買賣,也不一定是要使用過,有時候,看起來好像沒有造成什么危害,但這些都不影響定罪量刑。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若沒有經過別人同意,一不小心就可能就構成犯罪。
我們相信,經過“滴滴”公司APP被下架事件,通過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介入和查處,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會很快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公民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應會得到很大的改善。
(作者:楊國堯律師湖北得偉君尚(湖北自貿區(qū)武漢片區(qū))律師事務所)
楊國堯 律師
作者簡介:楊國堯律師,男,1970年出生,1997年3月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已24年,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199710819016.現為湖北得偉君尚(湖北自貿區(qū)武漢片區(q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業(yè)方向為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房地產、公司法律顧問。
專業(yè)水平及參與的社會活動:
中國法學會會員
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建設工程、房地產專業(yè))
武漢市律協評審的具有建筑房地產專業(yè)水平的律師
武漢市律協評審的具有刑事專業(yè)水平的律師
武漢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師庫專業(yè)律師
武漢市律協刑事辯護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武漢市律協網絡高新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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